近日,小米SU7 Ultra“挖孔機蓋”虛假宣傳訴訟案迎來新進展,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了開庭質證。此前,小米方面曾申請不公開審理,法院已批準。在11月10日的首次開庭中,小米法務團隊突然提交84頁、14組新證據,導致庭審推遲至11月20日。

今年5月,小米SU7 Ultra碳纖維挖孔機蓋版車型引發輿論關注。小米汽車曾宣稱,量產車的碳纖維雙風道前艙蓋完全復刻了原型車設計。小米集團董事長雷軍也在微博發文稱:“碳纖維前艙蓋,不僅改了外觀,內部結構也改了。雙風道直接導向輪轂,支持輪轂散熱。”然而,8小時后,雷軍刪除了微博中關于“雙風道直接導向輪轂,支持輪轂散熱”的表述。部分消費者認為,選裝價4.2萬元的碳纖維挖孔機蓋實際功能與宣傳不符,質疑小米汽車涉嫌虛假宣傳,并提起訴訟。此次開庭的案件是首例進入質證階段的訴訟。
根據小米民事答辯狀,小米法務團隊提出多項辯解。針對雷軍的宣傳內容,法務團隊稱,挖孔機蓋版取消了前備箱,“內部結構也改了”符合事實;量產版小米SU7 Ultra在保險杠兩側設有輪轂散熱風道,輪轂散熱功能確實存在。法務團隊還表示,雷軍在發布微博8小時后刪改內容,“不應視為對消費者的誤導”,且“未顯著偏離事實并做了及時更正,非故意虛假宣傳”。
小米法務團隊強調,雷軍在發布會和直播中多次表示“不建議購買”,并主動提及挖孔機蓋價格較高;經技術工程師指正后立即刪除相關表述,小米汽車也進行了澄清說明,這些行為均表明不存在虛假宣傳的主觀故意。法務團隊指出,普通小米SU7 Ultra售價超過50萬元,挖孔機蓋的選裝價并非消費者購車的決定性因素。然而,多名車主表示,他們選擇小米SU7 Ultra正是看中“挖孔機蓋”“可街可賽”的特點,這才是決定性因素。
對于宣傳廣告內容未寫入合同的問題,小米法務團隊稱不存在違約。法務團隊提到,量產版小米SU7 Ultra復刻了原型車機蓋的造型、挖孔位置和尺寸等;確實有兩個挖孔,根據《氣動力風洞試驗報告》,具備氣流導出和輔助前艙散熱功能,并非虛假宣傳。試驗報告顯示,小米SU7 Ultra發動機蓋開孔會降低前軸、后軸升力系數,并增大風阻系數。但維權車主認為,真風道帶來的風阻系數變化應為0.x級,小米汽車的數據遠未達到“真實風道”的標準。
在11月10日的庭審中,小米律師提交的14組新證據包括試驗報告、機蓋圖紙、發布會和直播視頻、雷軍微博、官方宣傳文章、購買協議和三包憑證等。其中,《氣動力風洞試驗報告》由中汽研于今年5月16日提交給小米汽車。維權車主表示,小米早已拿到報告但從未向他們出示,他們曾發函要求詳細說明碳纖維雙風道前艙蓋的實際情況,但未獲回應。
小米民事答辯狀的最后一個觀點是,購車協議的乙方南京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與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和小米汽車科技有限公司均為獨立法人,不承擔連帶責任。公開資料顯示,小米汽車的相關主體包括小米汽車有限公司、小米汽車科技有限公司、小米景曦科技有限公司和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其中,小米汽車有限公司負責運營汽車業務,小米汽車科技有限公司擁有生產資質和知識產權,小米景曦是汽車工廠所在地塊的競得方,小米景明則負責銷售與服務網絡。
在消費者維權糾紛中,被告主體多為小米景明的全資子公司,如南京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消費者往往會連帶起訴小米景明、小米汽車有限公司或小米汽車科技有限公司。法律人士表示,根據公司法,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責任。一些集團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會利用法律規定控制經營風險。小米汽車的購車模式曾引發關注,有消費者認為,購車協議中不少條款只約束消費者,卻不約束車企,同時責任人復雜導致維權艱難。
例如,小米汽車購車協議規定,消費者收到余款通知后七日內必須支付余款,否則車企可直接解除協議并沒收定金,且無需承擔責任。但協議未明確車企通知支付余款的時間,有消費者稱車未下線就收到付款通知。協議未規定具體交付時間,導致消費者下單后發現實際交付超出預期,卻無法退定金。目前,小米YU7的交付周期長達8個月,小米SU7和SU7 Ultra的交付周期為6-9周。協議還規定,簽訂地點為北京市大興區,維權只能在北京大興進行,這也是小米汽車此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