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消息,為了治理隱藏門把手的行為,現在,工信部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等7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報批稿)、《電動汽車安全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外文版(報批稿)意見的公示。
根據國家標準委下達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完成了《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等7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報批稿)、《電動汽車安全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外文版(報批稿)的編制工作。
按照行業人士的說法,要求對車門把手要求做了非常細致的羅列,基本上排除了鉆漏洞的可能,而這么做也是希望能夠拒絕隱藏式門把手悲劇重現...
具體來說,《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規定了汽車車門把手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同一型式判定,如下:
車門外把手
每個車門(不包括背門)應配備機械釋放車門外把手。車輛的安全設計應為當發生不可逆約束裝置展開或動力電池熱擴散等事件后,能夠在不借助工具的情況下,通過機械釋放車門外把手開啟車門;對于裝備電子控制式車門鎖止裝置或自動激活式車門鎖止裝置的車輛,在鎖止裝置處于鎖止狀態時,當發生不可逆約束裝置展開或動力電池熱擴散等事件后,能夠在不借助工具的情況下,通過機械釋放車門外把手開啟車門。
車門內把手
每個車門(不包括背門)應配備至少一個機械釋放車門內把手。單個車門配備多個機械釋放車門內把手時,獨立操作任一車門內把手應能夠開啟車門。
每個車門(不包括背門)至少有一個機械釋放車門內把手應易于車內乘員識別,其安裝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位于無車內構件遮擋的位置,在對應乘員位置直觀可見;
位于車門或距車門邊緣(車門關閉狀態下的可見區域的邊緣)不大于 300 mm 的位置;
當鎖體在車門上時,機械釋放車門內把手的縱向中心位置位于鄰近車門的同排座椅 R 點前方、且垂向中心位置在 R 點上方 0 mm 至 680 mm 區域內,如圖 A.4 所示。
車門內把手(除具備機械釋放且操作方向唯一的直柄式、環式、豎柄式的車門內把手之外)應配備符合以下要求的永久性標志:
根據車門開啟方式,標志的圖形如圖 2 或圖 3 所示,準許圖形鏡像表示,圖形尺寸至少為 10mm×7mm,可對圖形線條的粗細、間隙、圖形的比例、弧線弧度、導角等進行調整,但不改變標
志的車門、車體、前后風窗等基本構成要素,不影響使用時的可辨認性,可附加中文描述;
位于無任何遮擋的位置,能夠指明車門內把手的位置;
圖形顏色與背景顏色有鮮明的對比且易于識別;
夜間等陰暗情況清晰可見(包括但不限于背光、車內照明等)。
對于能夠在車外電釋放門鎖的車輛,按照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試驗后應在不借助工具的情況下,通過機械釋放車門外把手的單次或重復動作開啟車門(不包括背門)。
通過機械釋放車門內把手的單次或重復動作開啟車門(不包括背門)。











